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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理法冲刺简答题(二)答案

更新时间:2021-10-14 15:42:42 | 来源: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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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卷当中,法理学每年的分值都仅次于刑法学和民法学,在六十分上下。这就意味着考生应该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这门课程。下面是中公考研分享的一些法理学简答题。11、答: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这不同于个别指引。规范指引是抽象的。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它能克服个别指引偶然性大,缺乏统一性的缺点。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l)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的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3)根据法的构成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折引。

12、答: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

(l)专门的评价。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民群众观点的行为所作的评价。

(2)一般的评价,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13、答: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合宪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14、答(1)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则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实施的现实结果。

(2)法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的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属于“实然的范畴”。

(3)两者有具有重要的联系,法律的效力只有在一个实效的法律秩序中才是可能的,因此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一个条件。

15、答: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凡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城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冲突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和国际条件、协定与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效力。中国法你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祝:一是对中国境内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对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适用问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或中国国家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6、答,(l)法律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2)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

l)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的有关法律议案成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2)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伸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

4)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经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17、答,区别有: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式不同。法的本位不同价值目标不同。

18、答: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确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等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4)发展原则。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被划归不间的法律部门。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应考虑这一法律。法律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9、答: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体系是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对像,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伸部门的首要标准。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划归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划归行政法。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比如民法和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分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的就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方式。

20、答:(1)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20世纪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兴起的。在我国,自80年代初期兴起的一个法律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2)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因而关于其调整对象法学界一立存在争论,特别是它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如何划分意见不一。

(3)事实上。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它是结合了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

  (4)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企业法、财政与金触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法、计划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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