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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14 13:59:51 | 来源:中公考研
经过预报名,正式报名也迎来了,这是一个紧张的强化阶段但也希望各位考生不要过于焦虑,那样非常不利于大家强化期的复习。今天跟随中公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难点的方法,最后希望大家考研成功。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 人犯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特殊主体 陷害、包庇他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 任何公民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一般主体 陷害他人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场合 包庇对象 犯罪目的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已决犯、未决犯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 特殊主体 刑事诉讼之中 未决犯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rarr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侵占罪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诈骗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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