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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1)

更新时间:2021-10-13 18:29:42 | 来源: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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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1.间谍罪及其处罚?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5.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 ~ 7年有期徒刑

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常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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